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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畫類別:
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(簡稱先導型):
係指為產業發展前瞻之技術或知識,增加產業未來競爭力,屬於高風險、高創新或需長期研發之先期研究產學合作計畫。
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(簡稱開發型):
係指為協助產業開發核心應用創新技術,包括合作企業對於特定技術或產品之共同創新開發之產學合作計畫。
技術及知識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(簡稱應用型):
係指培育計畫執行機構之人才從事應用性研究計畫之基礎能力,結合民間企業需求,並建構企業營運模式、提升經營管理能力,增進產品附加價值或產出數位內容應用加值之產學合作計畫。
申請資格:
申請機構:公私立大專校院、公立研究機構及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。
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:係指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。
合作企業:係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、合夥事業及公司,或以營利為目的,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,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,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,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(以下稱產學合作計畫)為原則。
申請時間:
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採一年一審(依國科會公告期間提出申請)
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採一年兩次(依國科會公告期間提出申請)
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則採隨到隨審
申請方式:
採先投構想書,待審核通過後再上國科會網站登錄申請
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說明:
| 計畫類型 |
先導型 |
開發型 |
應用型 |
| 定義 |
前瞻之技術、高風險、需長期研發 |
協助廠商開發核心應用技術 |
培育計畫、建構企業營運模式 |
| 公告及申請期限 |
依國科會公告期間提出申請(每年一次,98年度於4月
30日止) |
得隨時於開始執行之3個月前向國科會提出申請 |
每年一次,依國科會公告期間提出申請(每年二次) |
| 申請期間 |
2年為原則 |
最多3年 |
1年 |
| 企業出資比例 |
每年每家配合款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%(98年度2/27至12/31減為5%) |
總和大於每年總經費之30%(98年度2/27至12/31減為15%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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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和大於每年總經費之20%(98年度2/27至12/31減為10%) |
| 企業配合款抵繳上限 |
每年配合款之40% |
每年配合款之60% |
不得抵繳 |
| 優先議約權 |
計畫結束1年內 |
計畫結束1年內 |
無 |
| 成果授權 |
計畫結束後一年內,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。 |
得於繳納高於計畫總經費15%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後,享有7年的成果授權期 |
必須繳納高於計畫總經費8%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後,享有3年的成果授權期 |
表格下載:
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
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說明
產學合作計畫構想書申請表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