產學合作計畫

計畫類別:

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(簡稱先導型):
係指為產業發展前瞻之技術或知識,增加產業未來競爭力,屬於高風險、高創新或需長期研發之先期研究產學合作計畫。

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(簡稱開發型):
係指為協助產業開發核心應用創新技術,包括合作企業對於特定技術或產品之共同創新開發之產學合作計畫。

技術及知識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(簡稱應用型):
係指培育計畫執行機構之人才從事應用性研究計畫之基礎能力,結合民間企業需求,並建構企業營運模式、提升經營管理能力,增進產品附加價值或產出數位內容應用加值之產學合作計畫。

申請資格:

申請機構:公私立大專校院、公立研究機構及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。
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:係指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。
合作企業:係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、合夥事業及公司,或以營利為目的,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,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,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,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(以下稱產學合作計畫)為原則。

 

申請時間:

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採一年一審(依國科會公告期間提出申請)

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採一年兩次(依國科會公告期間提出申請)

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則採隨到隨審

申請方式:

採先投構想書,待審核通過後再上國科會網站登錄申請 

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說明:

計畫類型 先導型 開發型 應用型
定義 前瞻之技術、高風險、需長期研發 協助廠商開發核心應用技術 培育計畫、建構企業營運模式
公告及申請期限

依國科會公告期間提出申請(每年一次,98年度於4  

30日止)
得隨時於開始執行之3個月前向國科會提出申請 每年一次,依國科會公告期間提出申請(每年二次)
申請期間 2年為原則 最多3年 1年
企業出資比例 每年每家配合款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%98年度2/2712/31減為5%)

總和大於每年總經費之30%98年度2/2712/31減為15%)

總和大於每年總經費之2098年度2/2712/31減為10%)
企業配合款抵繳上限 每年配合款之40% 每年配合款之60% 不得抵繳
優先議約權 計畫結束1年內 計畫結束1年內
成果授權 計畫結束後一年內,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。 得於繳納高於計畫總經費15%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後,享有7年的成果授權期 必須繳納高於計畫總經費8%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後,享有3年的成果授權期

 

表格下載:

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
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說明

產學合作計畫構想書申請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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